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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9-3085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敦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12日
标      题: 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敦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敦政发〔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12日
索  引 号: /2019-3085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敦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02月12日
标      题: 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敦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敦政发〔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2月12日

敦政发20193

 

 

敦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敦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确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敦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敦化市人民政府

  2019212

敦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指导意见

 

为了推进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敦化市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产权利、收益分配权利和民主管理权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依规推进,确认过程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确认结果要公开透明,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确认、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更不能由少数人操控。

(三)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重点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以及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开展成员身份确认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操作难度大,要尊重农民意愿,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做好政策解答、信访接待,稳扎稳打,稳步推进,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成员身份的取得

(一)取得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依法享有或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二轮土地承包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按政策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

5、因合法的婚姻(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及依法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等)、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6、户口迁出或全户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仍依法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7、为了发展产业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引进的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8、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参加会议或2/3以上村()户代表参加会议表决通过,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的人员。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农嫁农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对农嫁非农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其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虽然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其仍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离婚、丧偶妇女未再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享受新居住地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再婚的,如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享受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城镇户口男性再婚的,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虽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未享受和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的空挂户,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成员身份的保留

(一)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已经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成员身份的丧失

(一)在成员确认的时点之前死亡或被公安机关宣告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日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拥有的集体股权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分享家庭内部的除外),记入集体股。

(三)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规定的,自户口迁出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四)在成员确认的时点之前已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和离退休人员,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五)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七)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五、成员身份确认操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成立组织。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成立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工作组成员46人,包括村干部、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等,在村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调查摸底。

1、从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取得的本集体所有农户户籍信息及相关资料;城中村居民居住分散,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分不清是哪个村的情况下,应以本村掌握的户口信息为基础,开展调查摸底;

2、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二轮土地承包分到承包地人员名册;

3、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在人不在名册,通知到所有的户在人不在人员,告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确认成员的目的等,对自愿放弃成员身份的要保留相关证据。

4、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

5、填写农户入户调查摸底表,并进行统计汇总。

(四)民主决策。

1、结合各村组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具体办法,形成初始的成员确认条款。

2、将初始的成员确认条款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修改成员确认具体办法。

3、将修改后的成员确认办法报乡镇政府审批,对条款的合法性、公平性等进行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复。

4、根据乡镇政府的审批意见,再次修改。

5、将再次修改后的成员确认具体办法提交村组内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具体办法,并报乡镇政府和市农业局备案。

6、根据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确认具体办法,逐户逐人进行成员身份确认,并编制名册。

(五)结果公示。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最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六)资料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将下列资料整理成册,归档保存,乡镇政府备案。

1、成员名册;

2、成员身份确认具体办法;

3、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等有关会议记录;

4、公示资料;

5、户籍资料;

6、二轮土地承包名册;

7户在人不在名册;

8、相关证明资料;

9、农户入户调查摸底表及统计汇总表;

10、影像资料。

六、有关规定

(一)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时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参加会议或2/3以上村()户代表参加会议表决通过确定。成员确认的时点要确定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时点之后。时点确定后,只针对时点之前的人员确认成员;时点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成员身份。

(二)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可自动取得其所在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除此之外,只能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成员身份,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兼得享有成员身份。

 

附件:敦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入户调查摸底表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12日印发 

 

附件:

敦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入户调查摸底表

 

               乡(镇)                                       填表时间:             

 

序号

姓名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在本组有无家庭承包地

其他组有无家庭承包地

户籍变动情况

迁入时间

原因

迁出或注销时间

原因

1

 

 

 

 

 

 

 

 

 

 

 

 

 

2

 

 

 

 

 

 

 

 

 

 

 

 

 

3

 

 

 

 

 

 

 

 

 

 

 

 

 

4

 

 

 

 

 

 

 

 

 

 

 

 

 

5

 

 

 

 

 

 

 

 

 

 

 

 

 

6

 

 

 

 

 

 

 

 

 

 

 

 

 

7

 

 

 

 

 

 

 

 

 

 

 

 

 

8

 

 

 

 

 

 

 

 

 

 

 

 

 

 

 

 

 

 

 

 

 

 

 

 

 

 

 

 

 

 

 

 

 

备注:本表填写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到调查时点的家庭成员户籍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可填写升学、工作、婚嫁、收养、农转非、死亡等。 

  

调查人员签字:                                     户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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