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敦化市老年人交通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敦政办发〔2024〕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敦化市老年人交通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敦化市老年人交通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敦化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交通补贴(以下简称交通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通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具有敦化市户籍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年60元的交通补贴。
第四条 交通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民政局按年度申请,所需资金统一拨付到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指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每年6月30日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交通补贴统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老年人可委托亲属或子女代办,交通补贴依申请并经审核后发放。
第六条 首次申请交通补贴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或社区提出申请,提供老年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七条 村或社区接到老年人交通补贴申请后,应调查核实老年人生存和户籍状况等基本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信息整理汇总形成《敦化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交通补贴汇总表》,人员名单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居民对公示名单提出异议,村或社区应对名单中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审核无异议后,按年度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公布老年人交通补贴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对政策咨询做出解答并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 复查和认证
第九条 市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申报人员进行汇总,并协调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局提供死亡人员数据给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应比对死亡信息。
第十条 已经享受交通补贴的老年人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通过电话、拍照、微信视频等方式与村或社区联系,进行资格认证。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或其他亲属应当对老年人资格认证给予帮助。各乡镇、街道应结合民政反馈死亡数据比对复核,形成《敦化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交通补贴复查表》,签字盖章报市民政局。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发放标准按年发放,自审核通过当年起享受待遇,申请人符合条件后在当年生存满半年以上的按全年标准60元发放。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交通补贴复查材料进行数据汇总,形成《敦化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交通补贴发放清单》,于当年年底统计发放。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交通补贴从当年起暂停发放,经重新资格认证合格的,从暂停发放的年份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享受交通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的,从户籍迁出次年起停止发放交通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市区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交通补贴。
第十五条 交通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年起停止发放(如老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去世,则2024年交通补贴停止发放)。
第十六条 老年人用于发放交通补贴的银行卡或存折丢失、注销、失效的,本人需办理新的用于发放交通补贴的银行卡或存折,并及时告知村或社区(提供复印件1份)。因老年人银行卡或存折丢失、注销、失效未及时办理新卡(折)并告知社区等情况造成交通补贴无法正常发放的,参照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敦化市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交通补贴发放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申请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足额精准发放。敦化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根据民政部门申请及时足额拨付老年人交通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交通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确认人员信息,组织所辖村和社区落实复查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 各村和社区负责做好交通补贴发放的初审和资格认证工作,做好基层政策宣传,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办理申请交通补贴、参加资格认证等事宜。
第二十条 从事交通补贴申报、审核、审批、复查、发放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认真办理审批,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老年人交通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享受交通补贴人员户籍迁移或死亡,本人及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交通补贴的,由乡镇、街道负责追缴其获取资金。因冒领或出具虚假材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敦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或调整交通补贴申请、审核、复查、发放程序和资金标准、支付等环节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敦化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