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2403MB16303464/2020-35679 |
| 分 类: | 行政许可;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09日 |
| 标 题: | 市本级拟保留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09日 |
| 索 引 号: | 11222403MB16303464/2020-35679 | 分 类: | 行政许可;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09日 |
| 标 题: | 市本级拟保留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09日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分序号 | 基本编码 (主项) |
事项名称 (主项) |
基本编码 (子项) |
事项名称 (子项) |
事项类别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1 | 000125012000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 000125012000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磐石市等7个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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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2 | 000125013000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000125013000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磐石市等7个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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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3 | 000125014000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00125014000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磐石市等7个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5号) | |
| 4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4 | 00012501500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00012501500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2、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磐石市等7个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5号) | |
| 5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5 | 00012501600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0012501600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磐石市等7个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5号) | |
| 6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6 | 0001250180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0001250180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磐石市等7个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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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7 | 000125021000 |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000125021000 |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2、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磐石市等7个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5号) | |
| 8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8 | 000125023000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000125023000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磐石市等7个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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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9 | 000125025000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00125025000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磐石市等7个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5号) | |
| 10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10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经营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2、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磐石市等7个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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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11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磐石市等7个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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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12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磐石市等7个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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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13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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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14 | 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5 号令)第三条 第四款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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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敦化市应急管理局 | 15 | 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