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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3013560349B/2022-01008
分  类: 义务教育;招生政策 ; 其他
发文机关: 敦化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标      题: 敦化市普通中小学招生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文字号: 敦教发〔2022〕15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2403013560349B/2022-01008 分  类: 义务教育;招生政策 ; 其他
发文机关: 敦化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标      题: 敦化市普通中小学招生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文字号: 敦教发〔2022〕15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敦化市普通中小学招生管理规定(修订版)
敦教发〔2022〕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上级招生和学籍管理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坚持“划片就近免试足龄”入学。义务教育学校按学区划片招生,学生“整体相对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任何考试方式招生。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招生入学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第三章  阳光招生  
  第五条  学区划分。义务教育学校根据乡镇、村屯和街道、社区、路段、学校布局、生源数量, 特别是学校的容量划定学校服务范围。动态管理的学区,根据当年学校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招生依据。学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是确定义务教育学校学区的主要依据,同时须提供证明入住的各种缴费收据。户籍、不动产权证一致者优先,不一致的,优先考虑不动产权证。 
  法定监护人没有房产且全家与祖父辈(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同一户口的,可以凭祖父辈的不动产权和户口作为上学依据。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可以凭祖父辈等实际监护人的相关信息作为入学依据。父母离异的,以抚养权归属方的户口和不动产确定学区。 
  房屋已实际交工并入住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开发公司出具的购房合同书、房款交费收据为依据;按揭贷款购房和不动产抵押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同时须提供房屋贷款手续、房产档案信息等;被征收未回迁房产,监护人名下无其他房产,须提供由征收局出具的房屋回迁证明、房屋回迁协议、房款交费差价票据、监护人名下房产档案信息等。 
  初中招生时法定监护人名下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不动产,而且都是在入小学之前取得的,以小学入学时登记的不动产作为入中学依据,其他房产不能作为上中学依据;入小学之后取得的不动产(符合年限的)也可以作为上中学的依据。 
  商业用房、仓储、租住房屋、在建楼盘未交付使用的不能作为入学依据。如果孩子监护人没有其他不动产,商住两用房屋可以作为入学依据。孩子户口挂靠在亲友处的,其亲友的不动产和户籍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市林业局林场职工子女入学按照林业局中学撤并时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执行,法定监护人如无其他房产,监护人在各林场的房产和市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可以作为市第三中学入学的依据。 
  第七条  时限要求。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入学当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年满6周岁;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户籍和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最后期限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实验中学招生,只招收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初中应届毕业生。 
  第八条  招生办法。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按批次进行,第一批次招收学区内有房产有户籍的“有房有户”适龄儿童;第二批次是在第一批次招生后如果还有空余学位招收学区内“有房无户”适龄儿童;第三批次是在第二批次招生后如果还有空余学位招收学区内“无房有户”适龄儿童。按照招生计划,每一批次招满将不再进行下一批次招生。“无房无户”的,原则上安排到相对较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小学,通过调整动态学区新生或动员生源较多学校新生参加派位等方式补充生源。已经通过审核被相应学校录取的新生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其他学校的派位。因特殊情况放弃生源较多学校或优质学校学位的新生,可书面申请参加其他学校派位,派位不成功可回原学区学校入学。 
  第九条  择校和借读。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择校和借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跨学区选择就读学校。任何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单独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违反规定跨区域招生。 
  普通高中严禁超出额定计划招生和违反规定跨区域招生,严禁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挂读生”和“借读生”,超计划和违规录取的考生将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  转学。按照《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延边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二是法定监护人具有符合学区条件的不动产。转入市实验小学、市第二实验小学、市第二小学、市第三小学的学生须同时具备两个转学条件,转入其他小学具备转学条件之一即可。 
  严格控制主城区初中之间学生转学,允许市第一中学、市第三中学学生转学到其他学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根据实际居住地在市第四中学、第五中学、第六中学三所学校之间转学;市第一中学如果没有学位,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可以根据家长的意愿选择转入其他学校。 
  原则上本市普通高中之间学生不允许转学,特殊情况允许从高向低转学;跨县市高中之间学生转学的原则是重点对重点、普通对普通,前提是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 
  第十一条  班额。小学班额控制在45人、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高中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阳光分班、均衡分班,平行班级学生数差额不准超过2人。任何学校不允许超计划和超班额招生。 
第四章  阳光分班 
  第十二条  分班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地点,在家长和学生代表、纪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共同监督下完成。具体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现场电脑随机编组。在“阳光分班”现场,由家长代表电脑操作中小学阳光分班系统,对全体新生进行三次随机编组,抽取其中一次分组结果作为最终分班数据。 
  第二步:确定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学校首先确定班主任人选,再按照“均衡搭配、结构合理”的原则,安排相应的任课教师。在阳光分班现场会上班主任代表所在的教师组在家长和学生的监督下当众抽取抽签序号,再依据抽签序号抽取学生分班后的序号,从而确定所任教班级。抽取结果当场公布,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步:对未按时报到和转入学生的处理。未按时报到而没有分班的学生,由教育局编入班额最少的班级。 
第五章  阳光排座  
  第十三条  除视力较弱和身体残疾以外的学生均按身高、性别依次排座,定期轮换。鼓励学校把排座与课堂教学改革相结合,积极探索学生小组合作等教学方式,使排座办法与教学方式相适应。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少年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非敦化市户籍的学生符合入学条件的,享有本地学生同等受义务教育权利。 
  为敦化经济建设做出特殊贡献、招商引资、返乡创业、创新创业类人才、优秀企业家、现役军人、消防救援等符合有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国家、省、州、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招生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家长、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和家长公布招生信息,在本学区的村庄或社区的显要位置张贴《招生公告》,向家长告知学校办学规模、招生区域、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录取方法、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所需证件。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和审核招生工作,伪造、变造户口簿和房产证等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并视情况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因思想重视不够、大局意识不强、宣传工作不力、审核把关不严、违反规定而造成招生秩序混乱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通过每年的招生公告进行补充。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敦化市教育局 

  2022年12月30日 

 

主办:敦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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