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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30135604882/2019-3141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敦化市乡镇街道体裁分类;通知
发文机关: 渤海街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标      题: 关于生育奖励及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24030135604882/2019-3141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敦化市乡镇街道体裁分类;通知
发文机关: 渤海街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标      题: 关于生育奖励及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关于生育奖励及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一、关于生育奖励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仍执行生育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奖励政策;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的,不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后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由发证单位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奖励优惠待遇。

  3.2016年3月30日,夫妻按原《条例》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已休完的不再补休。

  二、关于对奖励扶助优惠政策: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

  1.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五至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3.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1)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2)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3)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①离婚、再婚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②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 亡的;③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注:有单位的居民应到退休单位申请;下岗的居民且下岗单位不存在了应到上管局申请;无单位的居民可到户籍地所在社区申请。)

  敦化市渤海街道办事处

  2019年12月27日

  

 

主办:敦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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