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0 13:00
来源 : 敦化市国土局
刘凤国关于 《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
原土地使用权人刘凤国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敦化市民主街广场委服装厂1号楼,地号51-35-1,证号(2001)512801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申请声明作废。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程序为其补办相关证件,原房产证已过户,因该证遗失所造成的民事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现房屋权利人刘志敏负责。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志敏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