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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09:50   来源 : 敦化市大德创客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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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敦化市创客公寓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敦化市创客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7日 

敦化市创客公寓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敦政发〔2016〕7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政策普惠性,给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提供良好生活和发展环境,现对《敦化市创客公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第一条 管理原则

创客公寓是为配合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提供的政策性保障用房,按照“政府建设、不租不售、中心运营、周转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创客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市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敦化市双创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创客公寓的服务管理费等费用的收缴工作,所收费用用于公寓运行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创客公寓产生的运营管护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条 入住人员条件

(一)A类房型(套房面积93m²)入住人员条件

1.为我市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拔尖创新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白山学者”及其他相当层次的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

2.我市创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法人;

3.来我市创业且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公司的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急需人才。

(二)B类房型(单间面积42m²)入住人员条件

1.我市创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法人;

2.我市在筹建重大建设项目时期在敦化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及高级技术人才;

3.来我市创业且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公司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创新创业人才;

4.我市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对税源经济做出突出贡献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

5.与大德创客园形成联动机制的敦化市经济开发区双创基地及各大创业园区所需的高端人才;

6.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相关人才。

第四条 相关费用

(一)服务管理费:经审批入住人员免收房屋租金,个人承担燃气费及部分服务管理费,服务管理费按所用房屋面积进行收取,费用暂定为0.2元/平方米/日(经测算公寓日运营成本为0.41元/平方米/日),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二)押金:入住人员按所用房间数量缴纳押金,押金暂定2000元/间。

(三)餐费:创客公寓可为入住人员提供三餐,按照保本原则,每餐暂定15元/人,每餐个人交纳2元,政府补助13元。

(四)公寓地下车库管理服务费:入住人员可有偿使用创客公寓地下车库,管理服务费暂定为300元/月,按月收取。

第五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入住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填写《敦化市创客公寓入住申请表》,入住申请人需根据人才类型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为市招商引资项目的,需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法人类);

2.申请人持自己及申请入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家类、法人类);

3.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专家类);

4.申请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注册登记的原件及复印件(专家类、法人类);

5.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专家类、法人类);

6.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审批:申请入住人员经推荐部门、分管市领导审批签字后,到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市招商引资项目,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到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入住:经批准并提交全部所需资料后,申请人与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入住协议书》,确定入住时限、房型及双方权利义务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入住管理

(一)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根据申请入住人员的申请时间及房源情况进行安排,申请入住人须按指定房间入住。

(二)入住人员只能是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留宿其他外来人员。

(三)入住人员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缴纳2000元入住押金。入住押金在入住协议期满后一次性退还,不缴纳入住押金的取消入住资格。

(四)凡入住人员须对公寓内的配套物品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和损坏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维修或赔偿。

(五)入住人员在协议期满后如需续住的,由入住人或所在单位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审批后再行安排;未经批准的,取消入住资格。

(六)入住人员在入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核实后,立即终止入住协议并限期迁出:

1.重大项目建设已经完成,入住人不在敦化工作的;

2.在敦化市拥有自有使用房屋的;

3.转让、转借他人居住的;

4.逾期或拒绝缴纳应承担费用的;

5.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及设施设备不按价赔偿的;

6.在入住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7.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认为不适合继续居住的其它情况。

(七)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创客公寓运营管理情况。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敦化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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