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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14:10   来源 :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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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助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十五条措施》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履行公安机关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12月4日,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公安机关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十五条措施》。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出台的背景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的重要主体。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深刻阐述了民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确提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11月8日,省委召开全省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省委书记巴音朝鲁对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在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窗口期,如何更好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是全省公安机关一项重要政治任务。11月17日,公安部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国务委员、公安部长赵克志对全国公安机关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11月23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省长景俊海也对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如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出具体要求。省公安厅党委对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副省长、公安厅长刘金波强调,全省公安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民营企业的重要作用,尽快研究出台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努力让公安工作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促进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上来,在助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中体现担当、彰显作为。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警种坚持“突破最大限度、出台最宽政策、提供最优服务、创造最佳环境”的原则,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推出了一批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具体政策措施,经过逐条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充分征求意见,并经公安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吉林省公安机关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十五条措施》。

  二、主要内容

  “十五条措施”在简政放权、安全防范、规范执法、打击犯罪、警企共建等方面,提出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在保护合法权益,净化营商环境方面,“十五条措施”规定,公安机关要快速受理民营企业报警求助,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处、有案必查。依法打击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融资安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在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十五条措施”规定,要改进交通管理执法方式,对配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品等民生物资的民营企业运输车辆发生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滞留、不罚款、不扣证,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涉案企业家依法慎用人身强制措施,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上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财产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在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质量方面,“十五条措施”规定,放宽民营企业员工落户和聘雇外国人停居留政策,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员工携带单位用工合同即可申请落户,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的外国人,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劳工合同可签发与合同期限一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简化民营企业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和口岸签证手续,为因紧急商务往来办理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民营企业员工提供当日办结服务。设立民营企业证照办理“绿色通道”,身份证受理制证、居住证制证时间分别缩短10个工作日,出入境证件从信息受理到制出证件的时间由7个工作日缩减为4个工作日。拓宽公安业务网上服务领域。将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的公安业务和服务项目全部整合到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便捷办。在指导安全防范,密切警企关系方面,“十五条措施”规定,公安机关要指导民营企业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帮助民营企业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对企业周边开展滚动清查,有效净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深化公安机关与民营企业联系机制,根据企业规模建立“民警驻企”、“警企联系”、“警企捆绑”等工作机制,并通过建立派出所网络联系平台,拓宽沟通渠道,提升服务质效。构建“亲”“清”新型警企关系,组建民营企业家特邀监督员队伍,主动接受监督,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做到有诉必应、有查必果、有错必改、有责必究。

  三、重点条文解读

  第3条条文 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对侵犯民营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对侵权犯罪行为发生在外省市的,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保护工作。

  解读:加大涉及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及时排查、发现侵犯民营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适时组织开展为民营企业保品牌、保专利、保商业秘密,促创新、促发展为目标的“三保两促”专项行动,优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被侵权假冒行为发生在外省市的案件,依法提供必要法律援助,主动派员赴发案地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维权工作,维护企业声誉。

  第4条条文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融资安全。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影响民营企业投融资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高利转贷、票据诈骗等抬高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风险。

  解读:主动引导民营企业守法经营,自觉防范经营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影响民营企业投融资安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地下金融”“乱办金融”等扰乱投融资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于民营企业投融资受到侵害的报警求助,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快速受理、及时立案,在规定时限内快侦快结,及时向企业通报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引导涉事企业通过民事途径进行解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执法政策,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行为和非法集资界限,对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但将集资款项用于项目投资或实体经营的,能够按期分批清退吸收资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和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平台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引导各类金融投资机构合法经营,为民营企业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7条条文 涉案企业家依法慎用人身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上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企业仍在生产经营的,因重要经营事项或重大决策需要,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可行使一定的企业经营权。

  解读:公安机关在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其涉嫌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如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能够确保案件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上不采取拘留等羁押性强制措施。为减少公安机关查处企业涉嫌犯罪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经企业申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已被羁押的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可以在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监督下,在羁押场所内行使一定的经营权限。

  第8条条文 对涉案企业财产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严格区分企业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对不具有损毁、隐匿等法定情形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对能够有效监管的企业涉案资金、金融资产,原则上不冻结。对确有查封、扣押、冻结必要的,应当为企业预留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解读: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将涉案财物与企业合法财产、他人合法财产、家庭成员合法财产相区分,有利于公安机关准确对涉案财物进行固定或提取,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性涉案财物如无销毁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涉案财物风险的,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对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以保障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同时,对已被采取措施的财物进行审查,与案件无关的,依法及时予以返还。企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公安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有异议,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第12条条文  拓宽公安业务网上服务领域。将审批、咨询、查询、举报线索等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的公安业务和服务项目全部整合到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便捷办。已换发新版工商营业执照的民营企业,可通过“吉林公安”微信公众号办理刻制公章业务。

  解读:依托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实现涉企审批事项网上办,民营企业可通过平台进行公安审批事项的网上预约、材料预审,审批主体、审批依据、申请条件、业务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全部网上公示。涉企问题在线解答,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公安机关出台的相关政策要求如有疑问,可通过平台进行在线咨询,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警种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帮助企业答疑解惑。涉企犯罪快速举报,民营企业可通过上传文字、照片、视频等方式在线提供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涉黑涉恶线索由省打黑办和省公安厅刑侦局直接受理,确保更好地发挥线索作用,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涉企政策一键查询,在平台及时发布公安机关出台的服务企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优惠政策,开设统一查询入口,方便民营企业及时掌握相关政策信息。推进适合移动端应用的涉企审批服务事项向平台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延伸,打造“证照管家”等精品功能,为民营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方便民营企业随时随地掌上办事。

  第15条条文 构建“亲”“清”新型警企关系。组建民营企业家特邀监督员队伍,主动接受监督。加强与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各级商会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民营企业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做到有诉必应、有查必果、有错必改、有责必究。

  解读:从第七届吉林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中,专门成立由民营企业家组成的特邀监督员队伍,加强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方位监督。依托12389举报投诉中心和“互联网+公安”平台,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违纪违法线索问题进行受理,纳入重点问题线索管理,统一编号,专人负责,重点查办督办,务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特别是对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违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公安民警,坚决查处,绝不手软。真正做到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健全反腐倡廉机制,增强预防民警违纪违法能力,扎紧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制度的笼子,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以实际行动回应民营企业关切,维护民营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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