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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12:43   来源 :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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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按照要求,现就《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2020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2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保障扶贫产业稳定达效,防止因灾返贫现象发生,我省制定出台了《办法》(吉政办发〔2018〕44号)。

  2019年,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整合资金不能用于购买保险”的要求,《办法》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种植产业、扶贫产业设施,政府补助费用由省财政资金和专项扶贫资金按照6:4分别承担”的规定已不能实施。为确保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办法》内容,省政府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

  2020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的要求,《办法》关于“成本险”的做法已不满足产业支撑和保险兜底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的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办法》进行再次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办法》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精准聚焦扶贫产业和扶贫对象,在全省范围实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产业保险特惠政策,建立扶贫产业风险补偿机制,切实保障扶贫产业稳定发展、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二)基本原则

  《办法》要求通过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区域内扶贫产业保险工作,通过市场化手段选择保险经办机构,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产业设施,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内容

  《办法》规定了受益对象和保险范围。受益对象是全省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险范围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其家庭承包地种植的符合农业保险投保条件的农作物、自养的畜禽以及自建的扶贫产业设施。

  同时确定了保险品种和保费补贴。其中保险品种是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6+N+1”保险范式。“6”,即六种粮油作物收入险。对国家补贴目录内的水稻、玉米、大豆、葵花、马铃薯、花生等六种作物提供价格和产量双重保险保障;“N”,即地方特色农业产业(指的是区域优势明显、具有各地特色,并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农业产业)收入险。标的主要为特色农作物和畜禽动物,其中对特色农作物提供价格和产量双重保险保障;对特色畜禽动物提供价格保险保障;“1”,即扶贫产业设施农业成本险。标的主要为自建的种植、养殖棚舍等扶贫产业设施。

  “6+N+1”保险保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实现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产业收入均能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为强化市县政府脱贫攻坚主体责任,非贫困县先行承担20%保费补贴,年末由省财政清算后予以奖补。

  保险费率在商业性费率基础上适当下浮,并根据不同标的合理确定保险金额。“6+N+1”同一保险产品的单位保险金额在同一县内保持一致。

  (四)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了经办机构的产生方式,即以构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县域内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须同时承担本区域内扶贫产业保险业务。规范资金申请拨付程序,扶贫产业保险实行一年一保,县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域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审核汇总当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保费负担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财政部门根据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资金申请拨付补贴资金。此外,还规定了经办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社会义务。

  (五)保障措施

  《办法》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市县三级工作联动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检查和政策宣传,确保全省产业扶贫保险工作有序推进,助力扶贫产业健康发展,为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相关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 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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