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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3 09:54   来源 :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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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自然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央“六稳"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增长要求,进一步发挥自然资源保障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稳增长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文件形成该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计十项具体措施,主要包含强化审批事项下放、强化疫情期间用地保障、强化用地规划保障、强化用地指标保障、强化用地审批保障、保障乡村发展用地、保障矿山企业恢复生产、保障利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融资、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用地用矿服务水平等内容。

  三、涉及范围

  上述政策主要涉及用地用矿的重大项目、“三早”项目、国债项目和省政府其他重点项目。

  四、政策措施

  (一)不涉及报国家的预审和用地审批的项目,由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踏勘和评审,项目单位和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就能办理。

  (二)疫情结束后,对符合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转用条件、符合规划、不压占生态红线、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到位的“三早”项目、“国债”项目及省政府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涉及影响工期的控制性节点工程,经依规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帮助办理先行用地。先行用地手续完成6个月内办理完成正式用地手续,否则,按违法用地查处。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承诺的,由地方政府出具承诺函,以承诺形式落实占补平衡政策,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但承诺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于各地未纳入现行“两规”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项目,各市县可以按照《关于加强过渡期“多规合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19〕514号)规定进行规划修改,破解项目落位难题。

  (四)对于2020年“三早”或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用地规模不足的县(市、区),可以由市(州)政府从本行政辖区内指标有剩余的县(市)调出,调剂给指标不足县(市),调入县(市)依据市(州)政府指标调剂文件,开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市(州)政府批复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备规划修改成果和数据库。调入剩余指标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以及调出剩余指标减少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市(州)应建立指标调剂台账,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备,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约束性指标调整的依据。

  (五)根据我省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采取核销制,确保2020年的全省保障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三早”、“国债”、重点基础设施、乡村振兴、返乡创业等项目应保尽保。

  (六)对符合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转用条件、符合规划、不压占生态红线、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到位的“国债”项目和急于开工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由于相关部门法定程序没走完等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所有要件,且没有法律障碍,短时间能够补齐要件的项目,可容缺办理,可先上报政府请示文件、一书四案和勘测定界坐标,报省政府批准后,其它要件可延后1个月内补齐归档备查,全力保障项目用地。

  《意见》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将审批权限下沉和审查责任下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上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市县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特别是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要对上报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省自然资源厅只履行程序性复核。

  (七)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确权登记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使用权的出让及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为方便经营者,简化用地取得方式,规定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但要及时向乡镇政府进行备案,便于乡镇政府及时掌握用地情况,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严格管理。

  (八)采矿权出让收益高于1000万元的,方可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同时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总收益的20%,剩余部分可按合同约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分期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高于100万元的,方可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同时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总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转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限内按年度缴纳。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矿业权人停工停产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势发生变更且造成实际影响时,可以协商后变更履行期限。故矿业权人可申请顺延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经批准,顺延时长最长可为停工停产的时间。

  (九)“能够融资的国有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主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地方政府形成融资意向的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融资的自然资源资产不在支持范围内。本条要求省、市、县三级相关资源管理部门横向要强化联合,纵向要强化沟通,形成全力,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共同破解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难题,加快推进发证工作,保障融资需要,为提升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创造条件。

  (十)本条推行范围包括在我省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除重大工程外均可参照执行。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工作机制,负责“多测合一”技术标准的统一、宣贯和监督落实;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

  (3)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动态更新名录库。

  为社会提供自然资源数据和公益性保障服务,为重点项目提供坐标转换等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1)省级地理信息资源全部依法依规免费对外提供,主要包括1:1万、1:5万数字线划地形图、数字正射影像、数字地面模型和数字栅格地图以及省市县公益地图。

  (2)为重点项目提供非国家2000坐标系数据坐标转换工作及技术支持。


相关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自然资源保障促进经济   稳增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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