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
执法职权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第八条、《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吉办发〔2016〕57)第十九条、《敦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敦办发〔2017〕21号)第二十一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全省住建系统畅通信访渠道解决解决住建领域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吉建办〔2020〕10号)和延边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实施方案》(延州环领办〔2020〕13号)规定,现明确将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运输车辆沿途物料遗撒造成的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和管理权交由敦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自通知发布自日起,其他部门不再行使处罚权和管理权,特此通知!
敦化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