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敦化市政府网站

2020-05-30 20:35   来源 :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 字号: |
0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敦政发〔202036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敦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30


敦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机制,增强全市各部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是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吉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4111号),结合敦化市地质灾害分布状况、种类、特征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敦化市范围内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地震、山洪等灾害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处置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条款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敦化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机构,机构由抢险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和下设的六个应急工作组组成。

抢险救灾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直接指挥;副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

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在出现重大级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时,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国务院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任务。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由自然资源气象、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主管领导及有关乡镇主管领导为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落实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和评估,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总指挥部的各项请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日常工作。

六个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组长为市政府秘书长,成员由政府办自然资源市广电局、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

职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送应急抢险小组组织实施;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与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掌握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进度,及时预测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负责联络应急抢险救援组、交通治安管理组、应急调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工作;负责灾后重建及新闻媒体报道工作。

2.交通治安管理组:组长为市公安局政委,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组成。

职责:维护灾害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治安和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对地质灾害区现场实施戒严封锁;组织灾区现场治安巡逻保护;负责疏散受灾区内无关人员,协助应急抢险组转移灾区村民及财产;完成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应急抢险救援组:组长为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成员由市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森警大队供电公司农电公司移动公司网通公司等部门组成。

职责:组织武警、消防、预备役官兵、相关通讯供电供水部门赶赴灾区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负责组织、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负责实施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和转移灾害现场的国家财产;确保抢险救灾指挥通讯联络、供电、供水的优先畅通;完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应急调查监测组:组长为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成员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灾害险情和灾情的调查、核实和上报;组织对灾情或险情的监测、预报,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等级,设立专业监测网点,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进行监测和评估;提供灾害发生地详细准确的气象预报;提出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最佳路线和灾民临时安置地点的意见;完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5.医疗救护组:组长为市卫生局局长,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医院、乡(镇)卫生院、乡(镇)人民政府、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

工作职责:迅速组建、调集医疗救治队伍;负责联系、指定、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负责向上级医疗机构求援;认真搞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在灾情发生后不发生各种传染性疫病。

6.后勤保障组:组长为市民政局局长,成员由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抢险救灾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调运、储存和发放;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保障。

   

第三章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能力建设

各乡镇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等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通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政府、街道社区要健全以干部和群众骨干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3.1.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2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

3.2.1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级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向公众发布。其中蓝色预警为关注级,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黄色预警为注意级,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橙色预警为警报级,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2.2 预警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3  预警信息发布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预警信息会商研判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黄色以上预警信息,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下一级地区可根据本行政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发育特征,结合其他孕灾条件,发布更为精确的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

3.2.4  预警响应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发布的黄色以上预警信息,要及时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对应方案。

黄色预警响应:预警等级为黄色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橙色预警响应:预警等级为橙色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降雨量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红色预警响应:预警等级为红色时,当地政府更具实际情况,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要隐患点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做好抢险准备,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监测,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2.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等监测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预警响应结束。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时限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判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到重大以上级别的,应在30分钟内电话速报、1小时内书面速报市政府和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地质灾害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突发地质灾害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2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采取的对策措施。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级别。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并牵头负责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事发地市(州)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牵头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做好应对工作。各级政府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时间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4.2.1  应急救援

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政府及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将险情信息通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群众。牵头负责应对的应急指挥机构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部署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各救援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困人员抢修受损的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根据情况组织群众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必要时迅速向上级请求支援。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4.2.3  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对于临时安置人员,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地和转移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地和转移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食、饮水卫生保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里援助。

4.3 响应终止

当引发突发地质灾害的危险因素已经排除,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已经结束,由启动响应的政府指挥机构终止响应。 

 

第五章  后期制作

    

5.1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调查,查明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意见与建议等。

5.2  善后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理顺分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体制,保证相对稳定的技术人员数量,满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完善以军队、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地方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的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须品的生产和供给。各级政府要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应对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及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装备,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6.4  技术平台保障

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装备技术研发。推进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

6.5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险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7.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7.2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务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卷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章、附 

第九章

8.1敦化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8.2敦化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机构

8.3敦化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机构通讯录

8.4敦化市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及群测群防网络责任表

8.5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简易流程图

8.6值班电话及联络员通讯录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30日印发 

版权所有:敦化市人民政府网 ICP备案序号:吉ICP备11003835号 网站标识码:2224030001

联系电话:0433-6222121吉公网安备 22240302000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