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政办发〔2021〕 7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敦化市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2021年敦化市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和《2021年敦化市中央财政农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附件1
2021年敦化市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小农户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及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吉农计财发〔2021〕1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目标
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项目为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752万元,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不低于8.12万亩,提高服务小农户数量,引导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
二、实施内容服务组织及要求
(一)实施内容。聚焦农业生产耕、种、防、收等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开展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全程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围绕解决小农户在玉米、大豆、水稻等本地重要农产品和食用菌(木耳)等特色优势产业生产中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机械化、专业化服务需求,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增强重要农产品和本地特色农产品供给能力,助力保障粮食安全和乡村产业发展。
(二)服务组织。通过公开选择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应为敦化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内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并具有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的设施设备。土地托管类服务组织原则上应安装服务监控设备,并提供可核查的监控资料。
(三)实施要求。一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安排不低于60%的项目资金用于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尊重农户意愿,不强求集中连片。二是防止政策垒大户。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每年享受本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总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跟踪和监督服务主体服务质量,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资格,并清出名录库五年内不予入库。
三、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补助对象。遵循 “项目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和“坚持让小农户受益”等政策要求,资金主要补助被托管生产环节的农户,兼顾承担项目服务组织,调动服务组织和农户双方积极性,培育壮大服务主体,引领小农户广泛接受社会化服务,推动建立规范、稳定、成熟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优先支持使用农机作业监测设备并能提供监测资料和集中连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主体。
(二)补助标准。根据省下达资金额度、任务面积,结合全市生产领域、生产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程度,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不超过市场服务价格的30%(含食用菌袋),同时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100元。农业生产托管各环节或全程托管补助,按全市统一确定的服务费标准和比例进行补助。补助资金补给被托管生产环节的农户比例不低于补助资金的70%(含菌袋)。
(三)补助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农业生产环节服务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量和实际服务量中数量值小的服务量和补助比例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以转账方式补助到农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银行账号。
四、组织实施
(一)项目组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报省备案和绩效自评,并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项目具体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推动项目按期完成。市农业农村局重点做好项目实施方案公开公示、组织项目抽验。市财政局重点做好资金监管和拨付,配合做好抽验等相关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服务组织申报审核、补助面积核查确认、资金兑付结算,组织辖区内承担社会化服务补助村组做好政策宣传、建立服务台账、与村组核查确认服务地块、面积数量和农户银行账户等信息。服务组织和农户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须在公示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报名,并按要求时限提交项目申报书、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自有业机械、设施设备的图片、权属(使用)证明等资料装订成册。承担补助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对所申报的材料、托管服务合同即完成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被托管生产环节的农户对提供的托管合同及合同载明和实际完成托管作物种类、面积、品种和托管的环节负责,并承担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
(三)服务主体选定和公示。市农业农村局结合项目实施内容、项目任务量,以公开公平方式选定服务主体。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补助的服务主体名单及补助金额,在市政府或敦化新闻网等网站不少于7天的公示。
(四)项目实施及验收。服务组织应按服务区域对象的分布、种植面积(生产数量)等情况,制定合理的服务作业计划,并与服务农户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对服务区域内脱贫户优先提供社会化服务。补助的服务环节全部完成后,经服务组织、委托农户、村级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并经乡镇政府核查验收确认,以政府文件报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组织抽验后,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原则上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及服务补助资金兑付。
(五)强化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依据省里下发的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全面评估、考核工作落实情况,形成本级绩效自评报告并按要求上报。乡镇政府应会同服务组织和村级组织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
(六)项目总结及立卷归档。服务完成后,项目乡镇、服务组织要做好项目总结,项目实施好的做法、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市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包含方案、评审、公开公示、服务数量数据等环节档案。乡镇政府应将全部服务面积相关农户、地块等信息和核查确认数据资料、绩效自评等内容材料,收集梳理立卷归档。
五、保障及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落实,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农业农村、财政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农机、特产部门和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领导、组织协调和落实。
(二)强化督导和资金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会同乡镇政府要不定期督促指导项目实施,适时调度和实地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三)落实公开公示。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公示公开宣传落实政策,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了解政策信息,提升政策支持效应。
附:2021年敦化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敦化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辉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霍 枫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王俊辉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 伟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王东明 市农机局副局长
龚 伟 市农恳特产总站副站长
王宏伟 江南镇镇长
徐 超 大桥乡乡长
宗志国 大石头镇镇长
赵晓阳 翰章乡乡长
窦庆军 红石乡乡长
石振远 贤儒镇镇长
姚 进 江源镇镇长
郭学伟 大蒲柴河镇镇长
王晓春 秋梨沟镇镇长
安丰臣 黄泥河镇镇长
赵百洋 黑石乡乡长
陈存生 额穆镇镇长
杨 旭 青沟子乡乡长
关海江 官地镇镇长
王晓和 雁鸣湖镇镇长
陈力宁 沙河沿镇镇长
吕传祥 市财政局农财科科长
张兴荣 市农经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伟同志兼。
附件2
2021年敦化市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合作社发展)
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吉农计财发〔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1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项目为指导性任务,敦化市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不低于6个,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27万元。
二、补助对象
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注册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制度健全。成立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进了会计核算,及时进行年度报告。
(二)信用良好。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信用记录优良,内部运行相对规范,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带动能力强。合作社能够带动社员及周围小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示范效应好,引领功能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四)未重复编制和申报项目。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建设内容、关键技术等核心内容,两年内未重复申报。
合作社取得“三品一标”认证,产品获得省州以上名牌或有注册商标以及带动扶持贫困户的省级以上示范社,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三、补助内容方式及标准
(一)补助内容。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协会、联合会或联盟、专业机构、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产业发展等服务。二是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支持合作社开展社企对接、增强市场营销和品牌培育能力。鼓励依托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形成产业化联合体。三是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或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标准环、信息化等生产能力。加大对种粮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二)补助方式。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依照补助内容和合作社发展自主申报项目及建设内容。项目资金可依据实际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给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经评审确定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补助资金的40%。合作社及联合社应将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合作社成员。
四、实施要求
(一)项目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共同拟定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备案,并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工作。市农业农村局重点做好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和项目承担主体评定结果公开(公示);市财政局重点做好资金兑付监管等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合作社申报、申报指导、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督促推进项目建设。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相关乡镇政府共同组织项目的落实实施、建成情况检查等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能。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及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联合社)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农经总站)申报报名。并按要求时限提交项目申报书、营业执照、合作社(联合社)资产负债表及盈余分配表等资料、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奖励证明等资料装订成册,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农经总站)。
(三)项目评审和公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选定项目承担单位。本实施方案和经评审确定的承担项目的合作社名单,在市政务信息网或其他市级网站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补助对象)应于2022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合格后,相关单位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严禁滞留、挪用。
项目合格标准:一是项目建设内容和申报建设内容基本一致。二是项目为新建项目。三是项目已实际建成。
(五)开展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依据省里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本级绩效自评报告并按要求上报。项目单位要及时做好绩效自评,形成报告,报同级农业农村(农经)和财政部门。
(六)立卷归档。项目建成后,市乡两级应建立包含组织申报、公示公告、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督促检查等环节材料的档案。项目承担合作社(联合社)应纳入农业农村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
五、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相关乡镇政府要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领导,做好项目落实实施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强化督查指导。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会同乡镇政府应不定期督促指导项目建设,适时调度和实地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三)落实公开公示。按照省文件要求,做好市级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评审确定承担单位等信息公开公示,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公示公开等方式宣传落实政策,使农民合作社、农民等经营主体了解政策实施条件等信息,提升政策支持效应。
附件3
2021年敦化市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家庭农场)
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吉农计财发〔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项目任务
中央财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家庭农场项目为指导性项目,2021年,敦化市支持县级以上(含县级本级)家庭农场8个,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2万元。通过扶持,提升家庭农场在内的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生产发展规模、设施设备水平、生产经营效益。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方式
(一)补助对象。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依法登记注册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二)补助标准。每个家庭农场补助6.5万元。
(三)补助方式。对家庭农场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项目方式支持,补助额度不得超过家庭农场项目总投资的50%。
三、申报条件
(一)成立时间及示范级别。家庭农场要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注册的,应为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二)产业基础好,经营状况优。依托当地优势、特色产业成立,生产专业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诚信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三)产权关系清晰,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家庭农场经营面积10公顷以上,有完善的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流水账),增产增收效果明显。
(四)服务设施齐全。有固定办公场所,符合耕地经营规模的配套设施及农用机械,大中型农机具应在3台套以上,经营场地(房)800平方米以上。
(五)未重复编制和申报项目。家庭农场申报的项目建设内容、关键技术等核心内容,两年内未重复申报。
四、实施要求
(一)支持内容。支持家庭农场贷款贴息;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如建设清选、包装、仓储、烘干、保鲜库、晾晒场、可视农业等设备设施;支持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等;支持对家庭农场开展物化补助,如购买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专业人才对家庭农场提供财务管理、技术指导等服务。家庭农场申报的项目建设内容,要切实符合自身生产建设需求。
(二)资金使用。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专业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范围使用。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不得用于与家庭农场发展建设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购置非农用车辆、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和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用途。同时,上一年享受过补助的项目,今年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上重复补贴。
五、组织实施
(一)项目组织。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共同拟定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备案,并会同相关人民政府共同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农业农村局重点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指导、项目评定结果公开(公示);市财政局重点做好资金兑付监管等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共同做好组织评审选定项目、报省备案和绩效评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的筛选、申报指导、申报审核和核实、检查、验收和督促推进项目的具体实施建设。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相关乡镇政府共同组织项目的落实实施、建成情况检查等项目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能。项目实施单位对所申报的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农经总站)提出申报报名。并按规定时限提交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基本自然及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机构情况、主营业务及生产销售情况、增收情况、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情况和项目建成预期效益);提供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收支记录、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公示照片和相关的认证、奖励等证明等资料装订成册,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农经总站)。
(三)项目评审和公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选定项目承担主体。经评审确定的项目,在市政务信息网或农业信息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主要包括补助对象、补助项目、补助内容、项目所在地、补助资金等信息)。
(四)项目建设与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补助对象)应于2022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应为经确定该年度项目承担主体及申报建设内容后新建、且按申报书的建设内容标准实际建设完工的,经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乡镇政府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
(五)开展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按时上报。
(六)立卷归档。项目建成后,要建立组织申报、公示、项目选定、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信息公开等环节的标准化档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落实好相关政策,确保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会同乡镇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定期调度和督导,适时抽查和实地核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强化政策公开。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